深圳涉外诉讼离婚如何委托律师?
(一)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二)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在国外的一方如何委托律师?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对于在国外的一方,通常通过以下途径和程序委托律师:
1、通过邮件,确定委托关系。
2、指导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后起草诉讼所需法律文书,通过邮件提交委托人。
3、指导委托人在境外办理公证、认证及证据收集和公证、认证等,并提交给律师。
4、律师收到文件后开始代理工作,并在结案后,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境外委托人。
涉外婚姻离婚过程中,需要委托国内律师代理案件的,需要委托授权,在具体的授权权限方面,建议应当特别授权。这样的话,在国外一方不能回国,不方便处理案件时,国内律师可以根据特别授权进行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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