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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参考案例:李某(男)与张某(女)裸婚后,一直租房住。张某的父母心疼女儿,便在城市二环给女儿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张某想把李某的名字也加在房产证上,但是遭到了父母的反对,父母表示房子是给张某买的。根据以上案情的描述,该套房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虽然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张某的父母(赠与人)明确表示是对张某的个人赠与,因此,房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出资”为全部购房资金

  上述法定条主要适用一方父母出资(此处“出资”为出全部购房资金,而非部分)登记在自己已婚子女名下的房产为自己子女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为以双方父母出资额为比例的夫妻按份共有财产。

  本条未对婚内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小夫妻俩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首付款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支付首付款一方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出资首付款一方的子女所有。

  本条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为:

  1.现阶段房价过高,处轻人仅凭自己的能力很难购房;

  2.现阶段年轻人对待感情的观念不够慎重,闪婚闪离现象不断增多;

  3.现阶段因功利婚姻、投机婚姻引发的离婚类经济纠纷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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