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聊天记录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等则毫无疑问属于电子数据这一类别。
南沙区法院也给出了一组数据,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 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 14%,支付宝和 QQ 共占约 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可以说,推进聊天记录成为证据,是势在必行的一件事。
但理论是一回事,实际推行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原因很简单,聊天记录实在是太容易伪造了。
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客观性上,这可能也是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可能会遇到的最大的问题。
微信虽然一直在推广实名制,但依然有泛滥的小号,没有绑定手机号和身份证号。换个头像和 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之前,那张 PS 的马化腾回应《腾讯没有梦想》的截图,就骗过了众多媒体和网友。
甚至有成本更低的方法,就是“聊天记录”生成器。这种情况下,聊天记录难免会有伪证的风险。
第二,就是关联性。如今微信的删除是没有显示的,难免出现断章取义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比对双方的记录得出结果,但是我们都知道微信的聊天记录实际上是不会有备份的,也不会同步,有可能就会出现查无对证的情况。
第三,合法性。这个就需要证明聊天记录合理、有效,是确实发生的,并且双方都承认的。
对此,南沙区法院表示,为保证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更多证据相关法律内容请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浏览,如果您有更多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律师在线咨询或电话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