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把外地工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
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招聘了相当数量的外地工,他们在工资上与正式合同工同工同酬,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个人与家属的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而他们却正是从事苦、累、脏、险、工作多、加班加点多的工人,在健康上隐忧甚多。
二、职工参与的层次低、范围有限
跨国公司在华企业规定工会主席列席董事会的,主要在一部分中方控股或中外双方股权相等或相近的合资企业。只有很少的企业把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也提交这种协商机制进行讨论。在为数不少的企业里,这种机制实际上主要是由企业人事部门与工会运作。总的说来,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在在华跨国公司里,目前处于初始阶段。
三、外资企业员工存在就业危机
一是裁员和工人下岗待业的情况已在少数企业开始出现。随着同行业跨国公司在华企业之间的竞争有可能加剧,这种现象会增加,程度会加深。二是工人为缺乏就业安全而不安。目前劳动合同有效期一般是一二年,有些外方企业甚至主张一律实行一年期劳动合同。而《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后,企业有权终止合同并不给被辞退者以任何补偿。
四、推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工作相当艰难
外方对签订集体合同一般均持慎重态度,多须经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分部的批准,很费时间。有些外商抵制集体合同,他们认为就业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事,雇主应有决定权,不愿承认并害怕工会享有代表职工集体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地位与权利。此外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个别领导人,为了引进外资,漠视职工权益。他们以“不要影响投资环境”为理由,要求工会放弃或推迟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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