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业或投资过程中,“股东未出资是否合法”是常见争议焦点。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放宽,但实践中仍存在“零出资股东”现象。本文穿透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解析未出资股东的合法性边界及潜在风险。
一、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优先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确认遵循“形式优先”原则,核心依据为:
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法》第32条):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是内部确权文件;
公司章程签署: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姓名具有法定效力;
工商登记公示:对外具有公示公信力,但登记错误可申请更正。
结论:即使未实际出资,只要满足上述形式要件,仍可被认定为合法股东。
二、未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与“义务存续”
(一)权利受限场景
分红权: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34条);
表决权:若章程约定“按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未出资股东可能丧失表决权;
新股优先认购权:部分法院支持按实缴比例分配增资优先权。
(二)义务不可免除
补缴出资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未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公司法》第28条);
违约责任:若出资期限已届满,需向公司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连带责任: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三、司法实践中“除名”股东的严格条件
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资格,但需满足:
程序要件:
催告缴纳:书面催告并给予合理宽限期(通常30日以上);
股东会决议: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实体要件:
未出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如导致项目流产、丧失商业机会);
排除其他救济可能性(如已穷尽协商、诉讼等手段)。
四、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股东层面
签署《认缴承诺书》:明确出资计划,避免被认定“恶意认缴”;
保留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资产评估报告等可作为已出资证据。
公司层面
完善章程设计:约定“未出资股东权利限制条款”及“除名机制”;
建立出资催告制度:定期跟踪股东出资进度,保留催告记录。
债权人层面
交易前审查:核查股东出资情况,要求未出资股东提供担保;
事后追偿:若公司资不抵债,可直接起诉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五、典型争议场景解析
案例:张某认缴出资10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但未实际缴纳。公司经营亏损后,债权人李某起诉要求张某承担债务。
法院观点:张某需在未出资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无需对公司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股东资格与出资义务的“分离与制衡”
认缴制下,未出资股东仍可能具备合法身份,但其权利行使将受到严格限制。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设计,既保护股东资格的形式稳定性,又强化出资义务的法定约束。对于创业者而言,合理规划出资节奏、完善公司章程,方能在股权博弈中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