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江平教授于2010年8月28日在天则经济研究所主办的“再次定位国有企业”高层论坛上的讲话。根据录音稿整理,未经作者审阅,标题为编者所加。)
我想国有企业本身是有双重性的,既有公的一面又有私的一面,或者从所有制性质来说是公的,从它的法律层面分析,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它应该是具有私的一面,或者在某种意义来说,私的层面要比公的层面更大一些。我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
第一个问题就是从所有制性质来看是属于公,但是从法人性质,从企业的性质来看,它属于私。就像刚才商务部研究所的同志问我中国外资企业到底姓什么?是姓外还是姓中?我说从法律来讲是姓中,不能说因为他是外资企业就姓外,但是人们都认为外资企业是外国的。我们并不是以他出资的形式,而是从他的社会地位来讲是这样的。中国向来是以所有制性质来区分,中国企业划分都是以公和私划分,但这不是法律上的划分公法人和私法人。从法律来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划分是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世界上也有各种不同角度,有的是以设立行为来看,有的以效率、功能为标准,也有的以依赖的手段为标准。但是,一句话,公法人是有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法人,私法人就是没有具有公权力的基础。如果从这样来看的话,应该说我们国家不存在国有企业是公法人这个前提,也从来没有在法律上把国有企业当做是公法人。所以,从市场主体来看,它和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三资企业一样,都是属于私法人范畴。但是,在我们国家很多人习惯于把国有企业性质看作是一种公法人,这个应该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我举一个例子,前两年我跟台湾的学者交换意见的时候,台湾有一个的学者说台湾大学到底地位是什么?当然他是大学性质、事业单位、教育的性质,他说从日本占领时代,台湾大学就是公法人,所以他占有的土地量相当大,他的土地很多是按照公有法人,就是按照国家单位享有的,在台湾来说,所有国立大学里面,它是很突出的,就是享有公法人的地位。前几年台湾要改变这个情况,所以就把台湾大学的地位从公法人变成了私法人,不能因为他是国立的就认为是公法人,应该和所有其他国立大学有同样地位。这样就把台湾大学土地使用权利从公法人享有的特权变成了跟私立大学一样,国立大学也好、私立大学也好,都有同样地位。所以,从这个情况可以看出来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地位应该是有很显著的不同。
刚才有学者讲到我们国家国有企业过去从多头管理,现在到一个机构来管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多头管理变成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现在变成由国资委来管,这绝对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好的一面,也有缺点的一面,变成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尤其是有多少家企业,原来中央国资委是150多家,现在是100以下,现在越来越少。这些企业在思想里面就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我有一个从属关系了,我是属于国资委管的,各地方国有企业也都有国资委管理的概念。这样就把各级国资委仍然把他属下的国有企业视为他公权力行使范围,他公权力可以直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包括山西的煤矿从民营变成公有,我觉得有些理由是绝对存在的,确实有规模经营问题,采矿集约经营问题,安全并不是绝对的,安全完全可以用制度来改进、完善。但是,山西强行把浙江等其他地方民营的矿,都是按照入股的方式统起来,实际上把原来民营矿独立法人地位变成了股东地位。从这一点来说,他既有忽视民营企业独立法人的问题,他是一个独立法人,你不能用命令来改变,同时也会造成对于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地位权利的不尊重,因为跟别的企业合并,股权变更,这都有一套法律规定,不能依照行政命令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应该说国有企业姓公,因为所有制是姓公,所以在归属方面和公权力就发生了很密切的关系。这样公权力的行使,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就有一个很便利的行使的条件。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谈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但是企业的公有性并不等于他的公用性,不能把二者等同起来。世界各国公用性质的企业更多的是公有的,当然并不等于不许民营企业从事公用事业活动。但是,民营企业从事公用事业,国家会有专门法律来监督、来限制,我们也举台湾为例,台湾有一个专门的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这里面对于哪些领域是属于民营的公用事业可以进入,做了详细的列举的规定。并且对于公用服务的收费,以及他的各项规章的核准,还有营业期满以后收归公有的一些具体办法,这些应该说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对于公用事业的一个专门法律,我们没有什么叫做公用事业,公用公用事业也没有特点的规定,尤其对于公用事业哪些范围应该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也没有非常详细的办法。刚才邵宁主任也讲到了,公用事业和竞争性行业是一个很明显的区分,公用是变成社会大众都要来使用的,所以他对社会用户的收费也好、进入也好,有一些规则、一些规章,都应该有些特别的规定。
我们可以说这样一些规定应该有一些,而且这样的一些规定,国有企业和公用企业涉及到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我们所争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垄断的问题。我觉得公用也好,国有企业也好,是不是适用反垄断法,这个在反垄断法制定的时候就发生很大争议。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国有企业是不是适用反垄断法,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我看到有些国家明确有规定,像日本、德国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同样适用反垄断法,也就是国有企业在任何领域里面也应该使用反垄断的规则,也就是国有企业不能够借助垄断的地位来壮大自己,来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我们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说适用,也没有说不适用,是一个比较含混的表示方法。所以,在这点上,出于很多原因,好象我们反垄断法更主要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好象国有企业在这方面不适用。但是,实际上刚才我们邵宁主任讲了我们国有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竞争性的。
第二个是公用企业是不是适用反垄断法?我们在反垄断法里面,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的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是国有企业占控股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里面就涉及到什么是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行业,也没有哪一个条文明确说哪些是经济命脉。刚才邵宁同志讲八个企业具有垄断性质,像电力、电信、移动等企业,实际上涉及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范围当然就更广一些了,军事问题、其他行业都有涉及到这个问题。所以,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这样一个含混、不很清楚的写法,怎样能够让它更明确化,到底哪些是跟国民经济命脉有关、国家安全有关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实际上就变成了我们体改委的权限很大了,比如民航应该是很重要的领域,民航可以让民间企业进入,现在把河南航空又改回到鲲鹏,是民营的,是可以的。但是,体改委一个民航处可以管到国家发展民航的重要政策,所以一个民航处的处长给抓了,就是因为他权限实在太大了,有限权力是民航局长没有的,而一个民航处长可以掌握,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就造成了我们现在决定垄断地位也好、法律地位也好,往往由一个处长来决定。
第三个问题,属于全民所有的公与企业法人自身利益的私形成一个尖锐矛盾。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以后,国家股利润分配问题一直引人注意,国资委现在也确定了国有股应当上缴利润,刚才邵宁主任详细解释了原因。从这方面来说,这个问题得到了一些缓解,但是国有股上缴利润的粗线条还是令人怀疑,这里面几个杠杠还是比较粗,也不是所有企业按照自身利润情况按照上缴利润办法上缴,总的还是有一个杠杠,有一刀切的嫌疑。有人认为上交国家跟留给企业发展之用的意义不大,即使上交了国家财政,国家财政仍然可以作为专款来作为国有企业补贴或者发展之用,好象现在是越来越少了。
好象对石化有一个专门补贴,其他还有一些。所以,企业的性质,股东姓公和企业姓私,这个界限应当分明。企业赢利得分红给股东,股东姓公,应当交给财政,这是应该明确的。而且规则应该更公平、更科学。国家财政对于某些行业的国家辅助补贴也应该透明,应该有章可循,这样能够使得财政这个公和国有企业的私的界限更明白、更透明、更让大家好理解。有些国家国有企业是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并不是完全按照私有企业对待。据我所知,对于这些企业职工罢工也有法律限制,比如像邮政部门,邮政部门也可以说是企业,也可以说是一个事业,但是邮政企业应该是按照公务员待遇对待,因为很多都是亏本的,都是补贴性质的。许多国家国有企业是以公共服务为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能够以它的利润作为收入的依据。我们现在国家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差别还是很大,这个原因不在于其自身经营的好坏,而是取决于他所从事的行业的垄断性质。由于他具有垄断性质,可能电力部门一个扫地的人的工资都相当高,会比一般国家机关或者是国有企业的一个处长一级,或者司长一级的人的收入都高,这样就形成很不合理的情况。所以,对于这种由于他的垄断地位而影响他的利润收入的这部分,就应该用税收来加以调节,但是这个问题做起来也会有很大困难。
我认为我们国家企业的性质不能仅仅以所有制来定位它具有公的性质,还应该根据他企业经营来确定他私的地位,由这个私的地位就可以确定我们从法律上应该对他做更明确、更详细的规定。这就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中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