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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领队装597件化妆品回国被判走私罪

  【提示】旅行社领队在带团出境游过程中购买大量化妆品随身携带入境,她不是自用,而是为她和小姐妹合开的淘宝店进货。昨天她和她的小姐妹一并被判定为“走私罪”。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案。

  【案例】小姜,35岁,是杭州某旅行社出境领队;小傅,28岁,是小姜的小姐妹。2009年9月,两人合开了一家淘宝店,专做奢侈护肤品海外代购,并且通过了淘宝的全球购认证。

旅行社领队装597件化妆品回国被判走私罪

  公诉人说:小姜是出境游领队,多次利用带旅行团出境的机会,在境外免税店采购化妆品,以随身携带的方式将境外采购的化妆品携带入境,并在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而小傅主要负责淘宝店的日常经营管理,不过2012年11月、12月也分别两次从境外免税店采购化妆品,同样未向海关申报,随身携带入境,用于网店销售。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两人走私各类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44.89万元。

  去年3月17日,当小姜带着一大包刚刚从韩国免税店买来的化妆品从韩国返回杭州,在萧山国际机场通关时被当场查获。就这一次,小姜的行李箱里就被查出了各类品牌化妆品597件。侦查机关根据两人在境外买化妆品的购物小票,两人的记账本,还有“网店管家”软件的入库记录三者印证,得出走私化妆品的总量,然后核定出相应应缴但是没缴的44.89万元税款。

  最后,法院判决,小姜和小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两人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均处罚金23万元。那次当场查获的597件化妆品没收。

  (钱江晚报)

  【学法】海外代购逃税超5万就构成走私罪?“合理自用”是关键

  事实上,许多从事代购的卖家并不清楚法律是如何界定走私和代购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门槛”在于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而单位犯罪的,偷逃税款超过25万元的构成犯罪。5万元以下的被视作走私行为,处行政罚款等处罚。如果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便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于代购,中国关于打击走私的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海关法》中,对个人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不过,“代购”不等于“违法”。通俗来讲,从国外带东西如果是自己买来自用或送人是合法的,如果带回来转卖就涉嫌走私,所以海关缉私执法文件里面一直强调“合理自用”。有些所谓的“代购”实际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比如说你帮别人代购,但收件人和报关身份证都是别人的,这样可以理解成是那个人自用,只是帮他下单。

  此外,转售或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同样会构成走私罪。因此,代购虽然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实际上,购买被认定为走私物品的代购品,的确会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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