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因为要求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多次遭拒,两名山东律师分别将河南省焦作市看守所告上法庭。昨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行政诉讼案,原、被告双方就看守所不许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可诉展开争论。
【案例】两律师在诉状中称,在分别代理许有臣和张小玉的案件后,他们在7月25日会见了各自当事人,7月26日再次要求会见,焦作市看守所就以代理律师们给嫌疑人拍照并上传网络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并告知刘金滨和刘书庆,已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了要求处理两人的法律意见,在两人被律师事务所所在司法部门处理之前,不再安排会见。后两原告持合法完备手续多次去焦作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均遭无理拒绝。“为捍卫会见权,原告向山东省律师协会提交申请,要求山东省律协出面维护律师正当执业权利。山东省律协也和河南省律协进行了沟通,据山东省律协给原告的反馈意见得知河南省律协为原告的会见权也做了工作,但被告仍旧置若罔闻”。
两原告都认为,焦作市看守所作出拒绝安排原告会见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为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系羁束行政行为,无自由裁量权。”看守所在代理律师持完备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拒绝安排会见,明显违法,不仅侵害了律师的会见权,更是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刘书庆在庭审中指出,刑事司法行为有一个共有的特点。就是可以在庭审环节得到公力救济。比如有刑讯逼供,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如果被违法刑事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看守所剥夺律师和嫌疑人的会见权,无论律师还是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则没有相应的自救渠道。这也是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昨日的这两起行政诉讼都未当庭宣判。
(背景:许和张为夫妇,上访多年,2014年7月17日,两人被从北京截访回到焦作。据当地官方通报称,中站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军干在劝两人下车接受调查询问时,遭到许有臣持刀袭击,重伤不治。随后,许有臣和张小玉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南方都市报)
【学法】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通过会见,律师了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能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那么,看守所行为是否可诉?在本案例的庭审中,被告焦作市看守所方面援引《刑事诉讼法》、《看守所管理条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等,表示“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和管理,包括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都属于法律授权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此类诉讼应不予立案,立案的也应该驳回诉讼请求。”
其中,焦作市看守所在庭审中数次引用《刑事诉讼法》第37条,以证明看守所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该法条规定了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会见的程序,以及律师会见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许可的3种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同样被引用的该法第47条则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法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对此,原告反驳称,《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基本职权为侦查、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公安机关不能自赋其他权力。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等管理工作,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范畴,其不允许律师会见,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结合实践,特别是在那个律师会见只能从审查起诉阶段才开始的旧《刑事诉讼法中》的年代,不少法院确实在审理相关的案例时,大多以“如何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对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这一观点来处理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所引起的行政诉讼。但从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如此审判观点已严重违反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明显不合事宜。
总而言之,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应该值得法律的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很多权利,如在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在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为其进行辩护等均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因此,在这些诉讼权利中,律师会见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