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教练车撞上围墙前,学员郑某选择了跳车,摔成九级伤残。郑某的受伤,该由谁来负责?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驾校担责70%,郑某自己担30%
【案例】2012年1月16日,温州市驾校场地内,一辆教练车正练习倒车入库。教练员徐某在车外指导,开车的是学员胡某,郑某独自坐在后座,副驾上还坐着另一名学员。胡某开着车出库,右转,突然车辆加速。郑某忙叫刹车。胡某更紧张了,一脚踩下,却是踩在油门上,教练车的速度更快了,并朝着围墙冲了过去。郑某随即从右侧车门跳出了车外。“砰”!车子撞上了围墙。虽然车上还有学员胡某和另一名学员均毫发无损,但郑某却因摔伤而被120送往医院,并经历了两次手术治疗。
经温州某司法鉴定所评定郑某的伤势经治疗后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后,郑某将上述各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十项赔偿项目共计253444.49元。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和另一名学员并未受伤的事实,证明郑某的跳车举动,属于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承担自身损失30%的责任;驾校方应承担损失的70%,共计179511.14元。
(人民网)
【学法】随着有车一族的增多,为了获取驾照,到驾校学习的人数也在急剧增加,驾校在盈利的同时也承担着非常大的风险。但学员胡某在驾校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上有别于一般的交通事故。
首先主体不同,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都拥有机动车驾驶证,是已经过训练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他们在驾驶技术及心理上都是相对完整的;而驾校的学员胡某却不同:胡某尚在学习当中,也未通过资格考试,属于不能单独驾驶上路的人员。
其次,因果关系不同,在过错程度上,拥有驾驶证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驾驶员来承担,而在驾校学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是多方面的,它分为学员责任跟驾校责任。驾校的职责就是安排教练员教育和帮助学员驾驶上路,并且规避交通隐患,保护学员安全驾驶的义务,因此法律也赋予了他相应的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而教练员在从事职务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依法应由驾校承担。因此,在本案例中,虽然学员胡某在驾校培训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但胡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