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因房屋租赁纠纷被上海法院判赔70多万后,上海人汪玉梅 找来南京一网络推手,在网上发文章进行炒作,意图“鸣冤”,因效果不理想和对方闹翻,状告对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炒作费。南京鼓楼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的 行为均系违法行为、且目的不具正当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被告收取的8万元炒作费也予以收缴。
【案例】汪玉梅是上 海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2010年,该公司及汪玉梅因房屋租赁合同,与上海某商务公司产生纠纷。此后,双方在上海杨浦区法院、上海二中院、上海高 院进行了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均认定,某餐饮公司支付某商务公司各项费用73元,商务公司赔偿餐饮公司损失23元。汪玉梅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遂 打算在媒体上曝光该事件,制造轰动效应,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纠正“错案”。
2013年1月,汪玉梅经人介绍联系上南京某网络公司的贡 建国,贡建国供职于南京某网络公司。汪玉梅与贡建国达成协议,汪玉梅委托南京某网络公司在国内网站上推广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稿件,汪玉梅支付一定费 用。此后,贡建国通过公司关系网络,将标题为《消防通道成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性起争议》的文章在国内26家网站上发表。
文章刊发后,汪玉梅以网络公司发布的文章反响平平,根本起不到轰动效应等原因为由,拒绝支付余款。2014年5月,将贡建国和其所在公司诉至南京鼓楼法院,要求撤销委托合同,并要求网络公司返还8万元报酬。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汪玉梅的行为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且属非善意之举。被告网络公司收取报酬发布新闻的行为构成有偿新闻,为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所明令禁 止。因此,原、被告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9月底,南京鼓楼法院驳回汪玉梅诉讼请求,同时对某网络公司收取汪玉梅的8 万元报酬予以收缴。(文中人名为化名)
(扬子晚报)
【学法】订立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上,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点在民法领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民法部门。
比如在物权法中的国家征收征用,其合理性仅限于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论是著作权法、专利法还是商标法,均含有权利限制的内容,其正当 性即源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在侵权法领域,在德国法上,有“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式加害于他人”的一般侵权类型。在合同法的层面上,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将被 宣告无效根据。其中,《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 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基本沿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民事行为部 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合同中若是含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且该内容不影响其他内容时,其他内容就是有效的。例 如,工厂在引进污水处理设备时,把不按说明书使用则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列入免责条款。此免责条款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导致无效,但其他内容诸如设备引进及 价款等内容依然有效,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