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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欲拍色情片被骗财骗色

  【提示】女子在休闲会所上班时无意间听到男子打电话聊拍电影的事情,就想通过拍电影快速赚钱,不想最后落得人财两空。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庆。

  【案例】据龙岗法院公布,2014年9月3日,被害人小唐(化名)在坂田富士山休闲会所上班时结识化名“陈家俊”的男子陈某庆,陈某庆假意在与朋友通电话时聊拍电 影的事情,并告知小唐要找人拍A片并称拍完片酬为26万元,小唐听后当即表示想参与拍摄,陈某庆称还需要再找几个人,小唐随后将情况告知小艳(化名),她 也表示同意。9月4日,陈某庆联系小唐称要拍摄她们的裸照发给其朋友看是否合格,小唐就和小艳来到坂田街道花城宾馆让陈某庆拍摄裸照,拍完后陈某庆称裸照 合格但需要要交一万元的订金,小唐和小艳不同意,后陈某庆便让小唐和小艳各交5000,后小唐同样将情况告知被害人小陈、小王二人,她们也同意拍三级片。

女子欲拍色情片被骗财骗色

  9月14日,小陈、小王也来到坂田街道花城宾馆并被陈某庆拍裸照,还各自交了6000元押金。随后小唐等人在聊天时,发现陈某庆疑点太多,感觉不对遂报警。接警后,民警于9月18日在龙岗区坂田街道花城宾馆将陈某庆抓获。

  【学法】对色情片的法律思考

  自1985 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第一次统一规定了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和标准, 并部署了禁止淫秽物品的管理体制和分工以来,我国打击淫秽色情已有20余年。最新修订的《刑法》也对进行了解释, 将淫秽物品应用至网络空间, 禁止“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 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 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若被转发达到一定数量,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其次,高法、高检也对《刑法》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进行了扩大解释。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6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但上述法律对禁淫秽物品的规范仅限于“传播与分析”,对私人拍摄或拥有色情片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在中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浏览”、“查阅”淫秽物品是不构成违法的。“下载”色情作品,是否违法比较模糊,但除了个别地方的警察会就此进行很有争议的罚款外,基本没有人管。再加上对“盗版”的管理也是一纸空文,所以在中国人的电脑和硬盘里,拥有色情作品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不过,若在公开场合拍摄色情视频或照片,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规定可处5到10天的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若色情片为私人拍摄,但在不知情下被他人上传到网络(如类似艳照门事件),则传播者还涉嫌侵犯女子的隐私权。

  所以,在我国,仅私人拥有色情片,只要不做任何形式的传播与分析,将不会构成违法犯罪。但在西方国家,是拥有极端色情物品却是被一种犯罪行为。虽然各国对极端色情物品的定义有差别,但有一点却是各国通行的高压线,即拥有儿童色情物品。比如在美国,即使只收藏了几张儿童色情图片,被发现后也会被获刑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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