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判决被告4家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于正公开向琼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与4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而在之前12月5日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在庭上激辩10个小时,焦点集中在“琼瑶是否属于剧本的著作权人”、“琼瑶是否根据《宫锁连城》改剧本”等问题上。
在昨日下午的宣判现场,于正、琼瑶本人均未到达现场。由于本案涉及剧本《梅花烙》归属等六大焦点问题,在审判长宋鱼水的组织下,合议庭另外两名法官轮流用了半个多小时才宣读完判决书主文。
(法制日报)
【思考】北京市三中院根据之前争议,归纳出5个焦点问题,并认定:
(1)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为琼瑶;
(2)小说《梅花烙》是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其作者和著作权人也为琼瑶;
(3)《宫锁连城》满足了侵害《梅花烙》著作权的接触要件;
(4)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构成改编事实;
(5)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此案争论最激烈的环节在于《宫锁连城》中包括“偷龙转凤”在内的21个桥段是否涉嫌抄袭。“琼于”案也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界持续的探讨:著作权法的保护边界到底在哪里?在法律上怎么区分借鉴与抄袭?
对此,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延及思想。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作为表达。在此案中,21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时间,因此,这些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宫锁连城》相对于《梅花烙》,在整体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被告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导致与被告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综上,法院认定,《宫锁连城》涉案情节与《梅花烙》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梅花烙》改编的事实。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在事后发表评论认为:“编剧侵权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难以区分“模仿”与“抄袭”的界限。模仿是一种特殊的创作模式,在版权上属于“再创作”,新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些相似,却在主线、人物结构和情节上大有不同。抄袭则属于照搬照抄,抄袭作品对原作品的剧情、主线、甚至人物构成和情节大都雷同。在版权法领域,模仿是自由的,而抄袭则是被认定为侵权的。”
“其实,改编作品很多都是不错的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次创作,比如,金庸先生的《鹿鼎记》(黄晓明版 陈小春版 梁朝伟版) 曾多次被搬上屏幕,每个版本之间主线都是一致的,但叙事风格和人物形象等细节大有不同,合法的剧本改编也为观众提供了更多欣赏原作的角度。可是,如果不经原作品人同意的违法改编,这就是典型的侵害原作者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