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龚某称被盗电脑内存有过世亲人照片和视频,向单位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龚某诉称,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他的行李由所供职的餐饮公司保管。5日后,他发现行李箱被撬,内装笔记本电脑被盗,笔记本电脑中有他已过世的母亲和祖父母的照片和视频,且自己并无备份。该事件使他内心受到极大伤害。他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公司赔偿电脑损失29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餐饮公司辩称,龚某的笔记本电脑确实在单位丢失,但是笔记本电脑是3年前买的,餐饮公司同意赔偿电脑损失2000元。另外,餐饮公司不认可电脑中有龚某家属的照片和视频,不同意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京华时报)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铁路法第17条中的“重大过失”作出了解释,即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无偿保管与有偿保管的区别是: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管人都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责;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负责,轻微过失不负责。二者的相同点是:凡是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