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北大医院医生被曝与女实习生开房”的网帖出现在多家报料和门户网站,网帖称,王某系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下简称北大医院)的实习生,为了进入医院实习,多次与医院医生郭某开房,网帖中还贴出了两人的私密开房记录。昨日北大医院表示:涉事双方均是未婚男女,不存在性贿赂一说。
网帖中指出,实习生王某系2014年6月从安徽省阜阳市植牙技术学院毕业,随后通过自己的舅舅向医院方面贿赂了十万元现金,为了进入医院实习,王某还“出卖自己的身体”,多次与医院医生郭某开房。该发帖人表示,医院系救死扶伤的地方,不应该让没有专业知识的人走后门进去。该网帖最引人注意的是贴出了两张王某和郭某的开房记录,开房记录中显示两人于2014年8月1日和8月7日分别在7天连锁梅林阁酒店开房,该记录不但有两人预定、入住和离开的时间,连两人使用了的生活用品和饮用水都一清二楚。
昨日,电北大医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他们看到网帖后也找到涉事医生了解具体情况,涉事医生郭某其实是一名男护士,并没有安排人入院实习的权利,所以性贿赂一说不成立。据发言人介绍,目前郭某和王某均是未婚青年,两人的私事医院不方便评论。
(深圳商报)
浅析中国关于性贿赂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的刑法典及其五个修正案中,并没有规定对性贿赂的定罪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却非常频繁地发生,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即“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虽然不一定每一个贪官后面的女人都是性贿赂的实施者,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在当今社会,性贿赂实质上是典型的权色交易,也是一种新型的腐败现象,令人深恶痛绝,其有种种的表现形式,也有深刻的原因。为遏制这种腐败现象,可以从道德、纪律、法律三方面进行约束。但我国现行法律,却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的治罪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对性贿赂的惩处远远跟不上性贿赂的发展。
正如十多年前“五毒书记”张二江,据报道在丹江口和天门任职期间,与张二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100多人中,有15名党政机关干部,其中7人得到提拔,2人的丈夫得到升迁。天门市妇联一干部,与张二江发生多次关系,先让张给组织部打招呼调到交通局,到交通局后不满意,又要求调任教委办公室副主任兼招生办副主任。与张二江发生关系的女干部中,多人像她这样频繁换岗位,当地群众讥为“一夜春梦,终身受益”。然而在张二江被移送起诉的罪行中,并不包括上述内容。十年前张二江如此,十年后刘志军还依然如此。
而根据《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赂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其次,《刑法》第389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做出的规定,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按照这两款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也正是由于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现象无任何规定,因此这一现象成了法律的空档与死角,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而在美国,性贿赂同样也要入罪。《美国法典·刑事法卷》201条:“公务员授受任何有价值的东西的,构成受贿罪。”所谓“价值”,联邦法院采“主观说”,即只要当事人认为有价值的东西都算是。“性服务”对于行贿方来说可以换取其他利益,对于受贿方来说,可以满足精神和生理上的愉悦,所以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有价值的东西。
终上所述,将“性贿赂”犯罪真正纳入法律范畴,还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司法解释以规制现存权色交易,以待时机成熟之时由立法机关修改现行刑法,将其真正纳入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