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依法登记结婚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非婚同居,在涉及相互间抚养、继承、共有财产认定、子女赡养等人身、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上,往往对老年女性不利。当发生非婚同居纠纷时,老年妇女应学会利用法律维权,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1)四年前,54岁的张姨与丘某开始同居。今年初,张姨因肝炎病复发几次住院,丘某非但不给予帮助、照顾,反倒因怕受传染而与张姨分居。张姨想,双方毕竟一起生活了4年,他应该对我尽一定的扶养资助义务。
(2)孙女士与高某同居生活5年后,因家庭纠纷引发感情障碍,最终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在财产分割上出现分歧。高某退休后自己经营一家涂料批发店,年收入约5 元,而孙女退休后每月只有1000余元的收入。孙女士认为,当初自己才46岁,与60岁的高某一起生活就是考虑到他挣钱较多。虽然当初没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找法网)
因病被弃如何争取帮助与照顾?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1)如果他们是法定婚姻关系,丘某是不能遗弃张姨的,也不得拒绝夫妻间相互的扶养义务。但他们是非婚同居,张姨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不过,张姨可以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争取对方给予适当帮助与照顾。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但此法律规定是以经过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而未经依法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张姨若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孙女士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法律对婚姻关系与非婚关系共有财产的认定截然不同。《婚姻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对非婚关系共同财产的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中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可见,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等收入,无论差距多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者则要求是“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共同所得”应理解为双方一起共同经营或共同劳动所得。而一方的工资,则属于一方个人的劳动所得,当然不能视为共同财产。对此,同居关系中的女性应注意尽可能地多与对方共同经营或参与合作劳动,让所得财产成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