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
10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这是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后对刑事诉讼法草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指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而速裁程序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三审稿中增加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此外,二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三审稿中增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严格把关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为了使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严格把关,草案三审稿规定,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的一大亮点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新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制度。此前,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审判,如今,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法院对缺席判决可提出抗诉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草案二审稿规定,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人民法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
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明确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
今年6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为做好与《决定》的衔接,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工作依法顺利开展,草案三审稿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过两次审议,前两次审议主要集中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问题。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也将直接影响到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诸如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期间律师能否介入、缺席审判制度、刑事速裁制度等法律界关心的问题也将揭晓。知明律师将为你持续关注刑诉法修改及其给律师刑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素材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