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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犯贪污罪被判死刑:罪行之重,法律之严

  2024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李建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2年9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经过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后,这一判决得以维持并最终执行。那么,李建平为何会因贪污罪被判死刑呢?

  李建平曾任呼和浩特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这一职位赋予了他相当的权力和影响力。然而,他并未将这份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进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确认,李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高达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这一数字之巨大,令人瞠目结舌。

  除了贪污罪,李建平还犯有受贿罪。他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这些钱财的来源和去向,无疑都与他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密切相关。通过权钱交易,李建平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李建平还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财经纪律,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他将这些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赌博和购买收藏品等,完全不顾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更为严重的是,李建平还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反而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为其在拆迁工程、收购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提供便利。这种行为不仅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他一人犯数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他依法应予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确认李建平的行为构成犯罪后,认为其贪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判决。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也彰显了国家对腐败分子零容忍的态度。

  综上所述,李建平因犯贪污罪等数罪并罚被判死刑,是他罪行之重的必然结果。这一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公职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同时,也提醒我们每一个人要时刻保持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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