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人民法院报
西北房地产公司向买家侯女士提供了房源和看房服务,并促成侯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侯女士却以有事急用钱,拿不出买房钱为由不买房了。西北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侯女士支付中介服务费4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侯女士支付中介费10万元。
案情回顾
西北房地产公司诉称,2022年,侯女士称想购买一套别墅,西北房地产公司随即为侯女士开展居间服务,给侯女士提供多套房源并数次实地看房,最终促成侯女士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栋价值3000万元的别墅。西北房地产公司与侯女士签订了中介合同,双方约定中介费为45万元。后来侯女士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不想买房了,并与房主私下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对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的要求不予理会。西北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为侯女士提供并且完成了居间服务,侯女士虽然最终没有购买房屋,但是仍应全额支付中介费。
侯女士辩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其不应该支付中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北房地产公司已为侯女士提供了房屋买卖信息相关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及实地查验房屋等服务,并促成了侯女士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因侯女士自身原因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非系西北房地产公司服务出现瑕疵所致,故侯女士应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西北房地产公司认可还未向买卖合同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房屋过户等服务,故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成,在客观上减少了西北房地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对于侯女士应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的金额,法院依法予以酌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笔者观点
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是服务,与委托人订立的是居间合同,也就是中介合同。基于上述法条可知,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在西北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侯女士已与房主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侯女士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完成,但并不影响侯女士和西北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因此,侯女士应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服务佣金。但是考虑到一般购房流程中除了中介合同中所列的服务外,中介公司还会为买卖合同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过户等服务,因侯女士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所以西北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这些服务,客观上减少了西北房地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法院酌定侯女士仅需支付中介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