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跟踪偷拍,侵犯个人隐私判刑!
综合整理自:上海奉贤法院、上海高院
蹲守、跟踪、偷拍一些“私家侦探”以“情感咨询”“商务调查”为名侵犯、泄露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些行为是否合法?
案情回顾
2019年,董某曾因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没多久,又开始“重操旧业”。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广告招揽“客户”。“客户”下单后,自己或者指使马某、赵某,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甚至通过他人查询开房记录,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委托的“客户”。
董某公司经营的咨询类型大部分为婚内出轨情况调查,通过社交账号与“客户”谈好价格,再将目标基本信息发给“调查员”,如果人手紧张,就自己出马。调查方式多为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调查结束后,再将整理好的资料汇总反馈给“客户”。
“调查员”马某是董某的老乡。董某指使其在目标对象车上安装GPS,并支付报酬。马某按照董某发来的信息找到车辆安装GPS,通过手机查看车辆移动路径并截图,跟踪车辆、记录停车地点,拍摄车主与他人会面照片或者视频。
另一名“调查员”赵某系董某通过朋友认识。董某指使赵某全程跟踪记录目标对象日常行动轨迹。如跟踪车主到酒店,并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开房记录。
期间,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其中马某参与两笔跟踪“调查”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参与两笔跟踪“调查”非法获利6千元。
董某、马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董某到案后,检举揭发类似同行业人员的犯罪事实。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观点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马某、赵某出售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董某、马某、赵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董某系累犯,到案后,能检举揭发类似同行业人员的犯罪事实,有立功情节。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
最终,人民法院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以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目前该案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观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而行踪轨迹正属于与人身安全紧密相关的高度敏感个人信息。此外,公民个人应提高对快递地址、手机号码、定位信息等的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电子银行认证介质等,不向他人随意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安全码、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指纹等重要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私家侦探”的调查手段可能涉及侵犯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委托人对私家侦探的犯罪行为,如有相关证据表明双方对可能存在的非法调查行为存在共谋,存在“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委托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