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中国法院网
出了交通事故才十万火急去买份保险,购买保险时间与事故发生在同一天,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起初都未发现问题,那么,到底能否把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张伟从他人那里购买了一辆轻型栏板货车。2022年4月6日15时10分,张伟驾驶该车辆行驶至邓州市某路段南段处,撞到横过道路驾驶电动车的李霞,致使李霞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伟立即联系原车主询问车辆投保情况,原车主告知其该车辆已过保险期。经“高人”指点,张伟在等待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通过手机向某保险公司提起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申请,并交纳了投保费用,迅速完成了投保事宜。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伟、李霞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受伤的李霞在先后被送往邓州市某医院和郑州某医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12万余元。2023年2月,李霞诉至法院,要求张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张伟缺席,保险公司答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庭审后,承办法官在细致核对车辆投保情况的证据材料时,发现张伟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而卷宗中记载的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4月6日15:10时(仅比保险缴费时间早不到一小时)。依据卷宗证据,事故发生未在保险期间。
但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与投保时间比较接近,谨慎起见,法官又详细对张伟和保险公司进行了询问,并仔细调查了张伟投保的全过程材料,保险公司在配合法院调查过程也查明了张伟投保的时间确实为事故发生后,不在保险期间内,并拒绝了李霞的赔偿请求。依据有效的证据材料,法院最终判决张伟赔偿李霞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笔者观点
张伟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已经脱保,但其仍然驾驶该车辆出行,出了交通事故才想起来购买保险来转嫁责任,这种投机行为显然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是不在保险时间范围内,二是违背诚信原则。
不少车主买的二手车过完户之后,经常会忽略一些重要的环节,比如车辆的保险、税费等等问题。要注意的是,使用车辆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且最好同时根据自己的用车情况补充购买必要的商业险。如果车辆脱保,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驾车上路,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能要面临高额的赔偿费用和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