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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英华拐卖儿童案判了!一审死刑当庭表示上诉
综合整理自: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澎湃新闻
 
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11名儿童案,等来了法院的判决。9月18日,贵阳中院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余英华拐卖儿童案判了!一审死刑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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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罪一案。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笔者观点
儿童被拐是指未成年人被非法拐卖、绑架、收养、拐骗等行为,从而被迫离开合法监护人或失去合法监护人的状况。儿童被拐事件通常伴随着身体上的伤害、心理上的创伤和家庭的破裂,给儿童和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扰。对于家庭来说,儿童被拐意味着家庭的破裂和痛苦。父母失去了孩子,会感到心灵上的巨大落差和无尽的悲痛。很多家庭因此而分裂,亲情关系破裂,甚至导致家庭成员的自杀。对于社会来说,儿童被拐意味着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沦丧。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安全和健康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如果儿童被拐事件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打击,将会导致社会的失序和混乱。
 
因此,家长应该加强对儿童的教育和保护意识,教育儿童远离陌生人,不轻信陌生人,不随意上车、上门,不吃陌生人给的食物。学校和社会应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儿童被拐事件的打击和预防,加大对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顶风作案的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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