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青岛中院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风险总监韩凤林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韩凤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836.3015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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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韩凤林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风险总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授信额度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子女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6.30156万元。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凤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笔者观点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对国家层面的影响,亦表现在对人民的不公平性。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拿钱办事,不拿钱便不办事,甚至办坏事。然而为人民服务本就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这些腐败的人在利益熏心之下迷失了初心,最终也只能万劫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