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现实生活中,一些驾乘人员担心自己的人身险额度不足以应对风险,就会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那么,驾乘人员一旦遭受意外伤害,能获得重复赔偿吗?
案情回顾
周某系鲁Q2xxxx车辆驾驶人员。鲁Q2xxxx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2020年6月21日,周某在胶州市一钢厂为鲁Q2xxxx车辆装货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多次与甲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但甲保险公司均以周某重复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鲁Q2xxxx车辆虽然在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但我国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并不限制重复投保,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乙保险公司赔付后也未加重甲保险公司的负担,故甲保险公司主张的多投无效或者与乙保险公司共同分担周某损失的意见不成立。因此,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笔者观点
正如本案,如果购买多份驾乘人员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重复理赔,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保险存在两种理赔类型:一是给付型,二是报销型。本案中的人身险便是给付型,即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为准,只要符合合同约定,保险人即会按照约定的保额支付保险金。其中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津贴属于给付型的赔偿项目,在购买多份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重复赔偿。而意外医疗险则属于报销型赔偿项目,投保人需要凭借医疗费单据申请赔付,遵循损失补偿原则,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能重复理赔。
由此可见,尽管是同一起事故,但很可能因之前的投保险种不一而导致赔付结果不同,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做足功课,了解清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广东知明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