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热评 >
小区业主物业有纠纷,私自公开判决不合适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在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当事人在业主群却公开涉及他人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呢?
 
案情回顾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小区业主物业有纠纷,私自公开判决不合适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法院观点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公开判决文书时,未隐蔽王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王某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的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王某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主张物业公司的该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笔者观点
生活中,合法合理且有效地处理物业纠纷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物业而言,如果业主的确欠缴费用的话,应该先催款提示,如果业主仍然不缴费,那么物业可以对该业主提起诉讼。但即使胜诉也不能将判决文书公之于众,这样一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容易激化矛盾,二是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值得注意的是,物业不能以业主少缴费或不缴费为由而对其停水停电。如果业主执意不缴费,那么物业公司应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胜诉权益。


其他新闻
  • 在法庭审判中,被告的出庭情况往往被视为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被告不出庭是否就意味着一定会败诉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程序、证据认定以及诉...
    2024-11-22 14:02:25
  • 在法庭上,律师的角色往往被视为法律知识和诉讼策略的专家,他们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开庭不请律师就一...
    2024-11-22 13:54:06
  • 近日,一起因网络嘲讽导致的悲剧案件在厦门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涉及两名骑行爱好者,曾某和刘某,两人因一次微信好友删除事件引发矛盾,最终导致...
    2024-11-22 13:50:12
友情链接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