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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赔偿款,新生婴儿怎么算?
综合整理自:桂阳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越来越多,因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引发的争议也不断出现。

征收土地赔偿款,新生婴儿怎么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新生儿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案件。
 
 
案情回顾
小花出生于2020年10月11日,并自出生时起落户于湖南省桂阳县某村组处。
 
2020年5月20日,该村组的部分林地、农村道路被征收,共获得征收土地补偿款5715866元。
 
2020年11月25日,某村组召开群众大会、村民会议对款项的分配作出了决定。根据多年来的村规民约规定,某村组认为刚出生的小花不享有对上述款项的分配权。于是除小花之外,其他有权村民每人分配了38600元,并于2020年12月1日发放到位。小花的父亲侯某不服上述分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花是否有资格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
 
本案中,小花自2020年10月11日出生时就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某村组对征收补偿分配方案确定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款项发放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此时小花已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该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故小花要求某村组给付土地补偿款38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组给付原告小花土地补偿款38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笔者观点
征地拆迁涉及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所以相关的行政机关一定要思虑周全、妥善安排,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患寡而患不均,否则一旦出事,很可能会演变成集体事件。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可以根据自治原则及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事项,但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财产分配方案不能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得侵犯村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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