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中国消费者报
消费者买到发霉的椰子,大润发超市却表示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真是这样吗?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该事件发声,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椰子发霉是超市管理不善所致,应按《食品安全法》予以赔偿。
案情回顾
5月31日,消费者林先生在大润发(王庄店)买了一个9.9元的椰子,当天便喝完了。第二天早上,林先生感觉肚子十分不适,拿起昨晚喝过的椰子检查,剥开外面的塑料包装后才发现椰子底部布满了大量霉菌发红、发黑,甚至蔓延至椰子的侧面。
林先生立即再次到大润发(王庄店)对在售的椰子翻看,发现很多椰子底部都有霉斑。
林先生认为:这种情况,超市应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最低赔偿1000元。
大润发(王庄店)超市则认为: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只能退款9.9元或换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
消委会观点
首先,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的概念涵盖食用农产品。
其次,依据原食药监总局2016年公布并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对关于对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如下:“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显然,发霉椰子不属于能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的农产品,不在免责范围内。
另外调查发现,该批次椰子包装上写明需冷藏保管,而该超市存在管理不善。超市将整箱包装的椰子叠放在椰子销售专区地面,未按规定冷藏储存,也未对发霉异常的椰子进行及时处置,未能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其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因此,发霉椰子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要求1000元的赔偿是有依据的。
笔者观点
超市作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经营场所,不仅要对产品质量把关,还要对特殊商品的尽管理义务,尤其是新鲜食品,如果没有用合理的方法保存,那么可能会导致食品腐坏。此时,如果疏于检查,那么就会卖到消费者的手中,消费者一旦食用,便很容易引发身体不适,甚至危害身体健康。由此可见,看似小小疏忽,很有可能引发大问题。
而对于超市来说,发生问题的时候应该勇于直面,而不是找理由躲避责任。否则,不但容易失去客户流量,还会面临经营信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