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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医药涉垄断,被罚2亿不冤枉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5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远大医药涉垄断,被罚2亿不冤枉 
 
案情回顾
根据处罚决定书可知,通过垄断协议,远大医药长期成为中国市场上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唯一供应商,导致相关制剂企业无法从当事人以外的渠道购买该品种原料药,原料药供应和制剂销售也受到远大医药控制,推高了急抢救药品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价格,增加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市场监督总局的调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于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
 
远大医药则通过两种方式给予武汉汇海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对此,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今年5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笔者观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践踏平等交易规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还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同时,掠夺社会资财,导致社会发展效率低下,损失社会整体福利,阻碍社会进步。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段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以不公平的销售商品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等,但其本质都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优势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本案中,远大医药通过垄断协议的方式,进而成为两个原料药的唯一供货商,不仅掌控该原料药的市场价格,更企图控制其他供货商和购货商的供需结构,破坏了市场的平衡,最终影响到的还是消费者,更深层次的影响便是医保和社会稳定。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原罪,但是一旦滥用,后果则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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