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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互殴属违法,正当防卫需有度
综合整理自:封面新闻、澎湃新闻
 
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高铁互殴属违法,正当防卫需有度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日,C6276次列车运行至眉山东站至成都东站区间,14号车厢发生一起旅客纠纷。成都铁路公安处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依法调取现场视听资料,收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高铁互殴属违法,正当防卫需有度 
经调查,5月2日19时59分,旅客杨某某(女)一行(其中儿童3人) 从乐山站乘坐C6276次列车前往江油站。同日20时24分,旅客王某某(女)从眉山东站乘坐同次列车前往成都东站,坐于杨某某前排位置。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事发后,王某某通过110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笔者观点
本案一经曝光,各界人士纷纷议论被打的王某某反击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亦或是违法行为?从警情通报来看,王某某第一次回击其实并没有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但在外人劝阻之后,依然实施第二次的掌掴则是违法行为。
 
其实不光这个案件,近年来许多案件都在讨论正当防卫的边界,但大多是在刑事案件的领域内,然而行政法律法规中其实没有正当防卫一说。笔者认为,一般人遭受掌掴之后很难冷静如常,因此奋而反击情有可原,但之后再攻击则超出了合情合理的范围,所以目前的行政处罚也算公平。由此可见,实际情况千变万化,法律的完善却是较为缓慢的,那么实际中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就更应将事情分析清楚,才能更好地公平适用法律,从而达到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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