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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丽无底线捞金?造谣者侵犯名誉权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近日,知名演员张凯丽诉劳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劳某发布的相关内容构成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被告劳某需赔偿张凯丽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共计30500元,并发布致歉声明。
张凯丽无底线捞金?造谣者侵犯名誉权 
案情回顾
判决书显示,张凯丽作为一名演员,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劳某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发布了两篇文章,使用了“张凯丽牵出上亿大案,代言虚假广告”以及“无底线捞金”等内容。
张凯丽无底线捞金?造谣者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标题及内容带有明显指向性,对于原告人身权益存在较高侵权风险,上述描述可能造成公众对原告的误解,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法院认定相关内容已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侵犯原告名誉权。
 
据悉,劳某已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劳某称,张凯丽女士在得知本人家庭存在经济上的困难后,决定免去赔偿款,“今后本人一定遵纪守法,不会再犯此类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张凯丽无底线捞金?造谣者侵犯名誉权 
 
 
笔者观点
当下一些网友、自媒体靠造谣辱骂明星博取流量和利益,已形成了一种不良风气。有关部门也开始重视并整顿相关问题,比如“自媒体”乱象、网络水军操纵信息内容、短视频信息内容导向不良等。增加违法成本,可以从根本上大大减少造谣的现象,这次行动直接从国家层面对相关网络平台进行约束,有利于打击不良自媒体账号,倒逼平台主动对相关网络账号采取更加积极的监管行为,从而治理自媒体乱象。
 
另一方面,个人在发表言论时也要再三斟酌,不要为了吸引眼球博取关注就信口开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犯罪一样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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