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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城获赔一百万,涉外案件有何特别?
综合整理自:南方都市报
 
案情回顾
12月26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为“香港居民郭富城诉广州合美公司肖像权纠纷案”。


郭富城获赔一百万,涉外案件有何特别? 
 
在此案件中,原告正是香港知名艺人郭富城。广州合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合美公司)未经郭富城的许可,使用郭富城的肖像进行网络及线下的广告营销,法院认定为系对郭富城肖像权的侵害,判决广州合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据悉,自2019年起,广州合美公司在多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载有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插图的文章进行宣传,且在宣传文章内容中表述了暗含郭富城代言其品牌产品的语句。
 
郭富城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肖像权造成严重侵害,为此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在报纸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
 
 
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并将印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供加盟商下载使用,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线下招商会、线下门店门头中使用多幅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属于公司经营行为。上述被告的行为误导公众,使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代言关系,具有商业使用性质,该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支付500万元经济赔偿金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所造成的影响及当前市场因素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被告需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对于精神损害,广州合美公司在使用郭富城肖像过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郭富城获赔一百万,涉外案件有何特别? 
 
 
笔者观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肖像权,但日常生活生活中,由于明星的肖像附带更多商业价值,因此明星的肖像权侵权案件就更多见。本案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郭富城是一位明星,还在于他是香港居民。因此,本案在适用法律时就需要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判断。
 
虽然本案最终依然是由我国法院管辖,也是适用我国《民法典》,但这并不代表《法律适用法》是一部形同虚设的法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在涉外案件中,有更多法律细节需要留意,毕竟这些细枝末节都将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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