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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感情破裂,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婚姻关系中,夫妻当互相忠诚、互敬互爱,然总有人难抵诱惑,一纸“若出轨则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是否能保障婚姻的长久?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湘阴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
婚内出轨感情破裂,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李某(女)与刘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逐渐深入地了解,二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日渐凸显。2019年4月13日,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随即向男方出具了承诺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承担10万元债务、净身出户。”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女方在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持续近五年,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某主张按承诺书约定,李某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因该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然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笔者观点
“忠诚协议”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但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协议的性质。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笔者认为,其中原因与婚姻本质有关。这类协议虽然不违反法律,属于有效协议,但法院并不会强制执行协议内容。
 
婚姻的基础应当是感情,而非物质,但一方婚内不忠对另一方感情造成的伤害也不应该放任不管,毕竟违背了公序良俗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本案法院在判决中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为了树立正确观念,也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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