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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引纠纷,房屋产权属于谁?
综合整理自:人民法院报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签署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依法驳回了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16日,谭某的姐夫江某申获成都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6年12月19日,谭某与被告江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江某夫妇同意让出经适房购房资格,房屋虽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但由谭某支付首付款63486元及贷款13万元购买,谭某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权。谭某与江某夫妇于当日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江某夫妇名义办理了13万元贷款。


借名买房引纠纷,房屋产权属于谁? 
 
2017年1月4日,江某夫妇以总价款193486元的价格与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贷款购买该房屋,谭某自1月13日起每月向江某转账并备注“买房还贷、房贷”。2018年至2022年初,谭某实际使用该房屋并保管不动产权证。
 
2022年2月18日,江某夫妇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拒绝将房屋过户给谭某。谭某遂诉至锦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观点
江某夫妇与谭某协议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并由谭某实际占有并使用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该内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序良俗的内容,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依法驳回谭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笔者观点
由于许多城市人口众多,但房屋数量相对紧缺,所以现在出台了各种限购政策来规避炒房行为,尽量保证人人都能居有定所。本案中,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一般是按照政府指导价,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所以购买经济适用房通常需要相应资格,于是乎那些不具备资格的人,就打起了借名买房的主意,但是背后的风险却不容忽视。

这个案例的判决是驳回谭某诉讼请求,虽然谭某和江某夫妇之间签过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但法院认为这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现在房子依然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可见谭某吃了自家人的哑巴亏,有苦说不出。这个案例的判决就是在告诉那些有心“借名买房”的人,不要总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心态去投机取巧,不要自以为是地钻空子,小心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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