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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教职人员猥亵儿童,终身禁止相关从业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依法抓获。2022年11月15日,北京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首例!教职人员猥亵儿童,终身禁止相关从业 
 
案情回顾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本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
 
 
笔者观点
本案是我国第一起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不久前,我国出台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对这类人群起到警示作用,还能对未成年人形成一堵“防火墙”,避免这些心怀不轨的人再次回到孩子的世界,从而对他们造成伤害。这样具有标志性的案件,不仅在社会层面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净化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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