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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赡养父母之美名,行转移财产之恶行
综合整理自: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老高与老吕夫妻均系85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难以自理。其儿子高某对两人进行照顾,期间儿子高某以帮助父母给保姆发放工资为由,私自将原告两位老人的全部存款提取一空,导致两原告身无分文。于是两原告将儿子高某及儿媳吴某起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儿子与儿媳归还私自取走两原告的现金200万余元。


以赡养父母之美名,行转移财产之恶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高某系两原告之子,但其未经两原告同意私自将父母名下的存款转入自己名下,侵犯了其父母的合法权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应系返还原物纠纷,高某及其妻子吴某应将私自占有的两原告的款项予以返还。被告夫妇在照顾父母期间所花费的相关合理费用,应从返还的款项中扣除。因此,判决被告高某及其妻子吴某共同返还原告夫妇款项共计19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以赡养父母之美名,行转移财产之恶行 
 
 
笔者观点
法理之外还有情理,钱财虽然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失而复得,但破碎的亲情却难以复原。被告作为儿子应当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种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延续下去,而不应该以赡养为名,将父母的财产据为己有。由本案可见,即使是亲生儿子,一旦侵害了父母的合法权益,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尊老敬老是优良品德的体现,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法律精神的体现,只有营造出这种良好氛围,才能让每一位老年人享受幸福安康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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