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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下水也违法?旅游法规必须知!
综合整理自: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8月7日下午,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4名游客在阿坝州九寨沟景区内光脚下水打卡拍照”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


景区下水也违法?旅游法规必须知! 
 
网传视频中,九寨沟景区内几名游客光脚在水中嬉笑拍照,其他游客则站在水边游览。有不少网友表示:这可是世界自然遗产,水质被破坏了多少年才可以恢复?
 
8月9日,九寨沟景区管理局对媒体表示,8月7日,九寨沟景区内游览的4名游客随意离开游览栈道、步道,下滩踩水。事发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高度重视,联合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并在松潘县境内将4名游客找到。
 
经调查,4名游客随意离开游览栈道、步道践踏植被、下滩踩水行为,违反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依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4名游客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深刻反省,接受处罚,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道歉。
景区下水也违法?旅游法规必须知!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或者行为:
……
(七) 翻越、攀骑安全护栏,随意离开游览栈道、步道践踏植被、戏水等;
……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因个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
景区下水也违法?旅游法规必须知! 
 
笔者观点
正逢暑假期间,许多人都带着孩子一览祖国大好山河,但在旅游途中不乏见到许多不文明的行为,比如乱丢垃圾、随意下水,甚至是乱涂乱画,殊不知这些行为其实都是违法的。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一旦违反,就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上述条例可知,在风景名胜区乱丢垃圾其实也是违法行为。所以平时要提高自身环保意识,切勿以恶小而为之。为了更好地呵护锦绣山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从自身做起,正所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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