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移动营业厅工作的王某,私自收集客户手机号等信息,并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最终,王某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
案情回顾
1997年出生的王某,原是中国移动江西某分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2018年11月,她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22年1月,王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江西省金溪县检察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她提起公诉。
据检方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王某利用在中国移动江西某分公司营业厅上班时履职便利条件,在营业厅为顾客办理移动宽带、话费充值等业务的时候,私自收集客户手机号码及注册的美团、支付宝、淘宝、赞丽、京东、苏宁和接(收的验证)码截图,并将这些信息发送至上线江某彪(另案处理)创建的微信群牟利。经统计,王某获利6650元。案发后,她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金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法院认定,案发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王某犯诈骗罪获刑的缓刑部分;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笔者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集聚了现在令人重视的侵犯个人信息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保护个人信息,最高检于6月21日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由此可见,我国现在对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已经十分重视,尤其是这次还是在中国移动这种大型国有企业里发现了“内鬼”,其造成的影响更加恶劣。
金融、电信、互联网以及招聘行业因更容易涉及他人个人信息从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高风险区域,国家不仅要立法严格监管,还要做好普及知识教育。尤其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属于容易被骗的群体,家属平时要多留心,另外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也对防范诈骗大有帮助,只有各方各面同心协力,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