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近日,新东方旗下的直播带货平台“东方甄选”因主播双语带货人气大涨,多次登上热搜榜,据知情人士透露,“东方甄选”直播间爆火以来,商务的微信“已经加爆了,几百个待加好友”。
然而,北京市民小刘(化名)却向红星新闻爆料称,6月9日,他在“东方甄选”直播间下单了4.5~5斤装的陕西水蜜桃,签收快递后,小刘发现水蜜桃有约四分之一已经霉烂长毛。
在向客服反映后,商家很快向小刘发起全额退款,但小刘还是存有疑虑:桃子的损坏情况那么严重,是如何“甄选”的?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观点
一直以来,水果生鲜类产品由于其特殊性,这类产品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范围之内,但是不能因为没有法律的支持,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2020年最高法出台的上述《解释(一)》不仅将食品生产者和平台经营者捆绑在一起,还提出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正在伴随时代发展而更新。这次一夜成名的东方甄选带货平台既有新东方这座大山当靠背,又赶上了直播带货的好时代,以至于自家股票都跟着水涨船高。但直播带货翻车的前车之鉴不在少数,希望东方甄选真的能做到“甄选”,把握好品控,不辜负消费者的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