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电商公司”)原系列酒事业部负责人王静受贿细节曝光。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16年11月至2019年7月,王静先后在茅台电商公司担任综合部公共关系管理科科长、系列酒事业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期间,王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382.21万元(人民币,下同),索取他人价值65.31万元的茅台系列酒,共计财物价值447.52万元。
为了保险起见,除了自己当面收取之外,他还指使小舅子、大学同学办理银行卡,供他使用,用以吃回扣、拿好处费等。
最终,法院判处王静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王静受贿所得赃款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笔者观点
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可知,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五条定罪处罚。茅台集团属于我国的国有企业,而王静是茅台集团的电商部负责人,因此王静受贿应按照第三百八十五条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这两者之所以要区别对待,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受贿侵犯的是国有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不同于一般民营企业的受贿只是损害经济秩序和商业秩序。因此,《刑法》也将二者分为两个法条规定。
最后,本案中王静的职务并不高,但胆子却不小,甚至还“为了安全”采取了很多隐藏手段,然而犯法就是犯法了,再高明的手段也躲不过法网恢恢,所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