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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机关证件是原罪,破坏疫情防控扰安危
综合整理自:新京报
 
上海疫情形势严峻,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从买菜做饭的民生问题到制作假证的刑事犯罪,无论是何种性质都对防疫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严重时甚至会人财两空。


伪造机关证件是原罪,破坏疫情防控扰安危 
 
 
案情回顾
日前,宝山警方根据线索破获一起伪造、买卖防疫保障车辆通行证案。


伪造机关证件是原罪,破坏疫情防控扰安危 
 
经查,犯罪嫌疑人余某乾(男,33 岁)利用图像处理软件伪造了数十张防疫保障车辆通行证,卖给邢某祥(男,51岁)、詹某财(男,47岁)和徐某运(男,31岁)。邢、詹、徐等三人在明知通行证是伪造的情况下,为牟利再次加价售卖给詹某俭(男,28岁)、陆某红(男,37 岁)等人。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乾等六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机关证件是原罪,破坏疫情防控扰安危 
 
 
笔者观点
本案的重点有二,一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二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一方面,防疫保障车辆通行证是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发放的,本案中的六人无视法律法规,私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由于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是其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所以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并且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和过失是不能构成本罪的。
 
 
另一方面,目前多地疫情形势十分严峻,只有通过实行严格的防疫政策;当地防疫政策才能将疫情的影响降至最低,而此六人不仅不遵守当地防疫政策,反而伪造变卖防疫保障车辆的通行证,不仅强烈地阻碍了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对此及时且严厉的打击不仅是保障了民生安全,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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