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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曾因抄袭损失惨痛,可为何剽窃之风依然不止?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之前,郭敬明和于正的抄袭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两人纷纷败诉不说,甚至为此差点被影视界封杀,新剧创作也是惨遭下架,可这些前车之鉴不仅没有给后人敲响警钟,反而有人“紧随其后”,明知抄袭不好,却依然不忍放弃。


郭敬明曾因抄袭损失惨痛,可为何剽窃之风依然不止? 
 
案情回顾
3月28日,网络作家祖占称,其起诉另一位网络作家玖月晞的《小南风》侵犯其作品《越过时间拥抱你》著作权一案已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祖占方要求玖月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指停止实体书再版,并在网络上下架电子版,停止传播。祖占表示,这距离她初次收到读者私信告知《越过时间拥抱你》疑被《小南风》抄袭的消息已经过去了整整五年。


郭敬明曾因抄袭损失惨痛,可为何剽窃之风依然不止? 
 
2014年底,她完成小说《越过时间拥抱你》,并于2015年初在晋江文学网连载。2015年10月,《越过时间拥抱你》实体书出版。
 
2016年2月,祖占收到网友提醒,称玖月晞在晋江文学网连载的《小南风》与《越过时间拥抱你》疑似存在一些雷同。
 
因为整理对比材料的困难和维权成本过高,祖占没有再继续跟进此事,并于2017年远离了网络文学。
 
2021年,作家庄羽发起的反剽窃基金成立。随后,祖占与基金取得联系,并获得基金所提供的资金与律师援助。该案也成为反剽窃基金帮扶的所有案例中第一个走到诉讼阶段的。


郭敬明曾因抄袭损失惨痛,可为何剽窃之风依然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郭敬明曾因抄袭损失惨痛,可为何剽窃之风依然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郭敬明曾因抄袭损失惨痛,可为何剽窃之风依然不止? 
 
笔者观点
网络小说之间的抄袭或剽窃已经是见怪不怪了。这里的抄袭是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很明显,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在目前的著作权审判实践中,是比较难以界定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的具体标准主要看以下四点:
1. 作品出版时间的前与后;
2. 作品是否有独创性;
3. 剽窃、抄袭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如:有无接触别人的作品的可能;
4. 作品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是否相同。
 
玖月晞在其电影《少年的你》上映时,就曾被网友质疑抄袭、“融梗”。当时,玖月晞也是抓住了司法实践中的界定标准模糊不清,所以一直表示“没有统一的标准,渐渐演变成一个‘心证’的东西。”
 
本案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反剽窃基金。这个基金会的成立不仅代表着网络作家对抄袭剽窃的抵制,也代表着法律人士对这种恶劣行为的讨伐。无论是之前的郭敬明抄袭,还是于正剽窃,最终都被法院判决为侵犯著作权,可在此之后,剽窃抄袭之风不仅尚未平息,反而越发常见,更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所以我们必须对抄袭剽窃打起十分精神,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司法实践需要尽快总结出评判标准,进而制定成法律法规统一执行,不能总是模糊界限,要通过每一起个案的司法裁判,从而推进划清抄袭的边界,为以后类似案例提供指引,这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这不仅是为了完善法制建设,也是为了维护文学创作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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