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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主播千万元,一经查获系赃款,追缴!
综合整理自:济南中院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担任珠海某公司济南大区出纳、为山东省泰安市某公司提供财务核算服务。在此期间,李某利用上述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所持有的公司银行账户的制单盾和复核盾,通过SAP企业的管理系统,采取申请监管资金、虚假申请资金下拨、资金划转等方式,将泰安市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共计4826.4303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打赏主播千万元,一经查获系赃款,追缴!
 
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后,李某将非法所得用于打赏主播、游戏充值、娱乐消费、偿还个人借款等。其中,仅直播平台充值打赏就高达2300余万元。截至案发,李某已将涉案资金全部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打赏主播千万元,一经查获系赃款,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赏主播千万元,一经查获系赃款,追缴!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李某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是善意取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被告人向直播平台充值的赃款属于应予追缴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十万元,其用于打赏主播和赠予的涉案赃款,被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追缴后不足部分由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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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近年来,网络主播已经逐步成为了一种正式职业,有的主播通过带货盈利,也有的主播从他人打赏的礼物中赚钱。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粉丝可能是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是犯罪分子,这些作为主播可能都不得而知。这两年不断有案例告知我们,即使主播对此不知情,这些打赏金额也是可以追回的。
 
反观这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粉丝打赏主播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而主播并未付出与打赏金额2300余万相应的劳动,因此不是善意取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笔者认为此处还是略微牵强了,毕竟主播通过直播所付出的劳动多少是比较难以界定的,因为现实中也没有一套具体的衡量标准,所以很难有一个对应的定价。此外,如果主播的较高额打赏都不是善意取得,都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话,那主播这类职业的存在是否也应该打个问号?直播平台又该如何自处呢?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笔者是十分肯定追赃这个行为的,毕竟李某利用职务侵占公款已经属于犯罪行为,这种损害公司利益,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必须遭到严惩,而受到损害的公司也应该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保护。李某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算是咎由自取,也是给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一个警告,法律的底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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