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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丰县事件未停息,愿拐卖之罪不再有
综合整理自:新华社、中华网、中国妇女报
 
案情回顾
自1月28日左右以来,徐州市丰县一名女子生育8个孩子、被锁破屋引发广泛关注。


虽丰县事件未停息,愿拐卖之罪不再有 
 
2月10日,徐州市通报称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上述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经部、省、市公安机关对杨某侠、光某英(小花梅同母异父妹妹)与普某玛(已去世,小花梅母亲)生前遗物进行DNA检验比对,结果为普某玛与杨某侠、光某英符合母女关系,结合调查走访、组织辨认,认定杨某侠即是小花梅。


虽丰县事件未停息,愿拐卖之罪不再有 

 
经公安机关侦查,董某民(男,55岁,丰县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女,48岁,云南省福贡县人)、时某忠(男,67岁,东海县人,桑某妞丈夫)涉嫌拐卖妇女罪,上述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保障杨某侠及其家人基本生活,丰县民政部门已对他们进行低保保障。教育部门依法依规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其子女受教育权利。妇联的爱心志愿者和镇、村干部帮助照顾其老人,对其子女进行关爱陪伴和生活照料。后期将根据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依法确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虽丰县事件未停息,愿拐卖之罪不再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虽丰县事件未停息,愿拐卖之罪不再有 
 
 
笔者观点
从1月28日丰县县委宣传部第一次通报开始,再到丰县联合调查组、徐州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前后发了数次通报,这次直接由江苏省委省政府成立调查组,可以明显看出事情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相关部门也是逐步提级,越发重视的。

在第二次通报中曾提到“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而第三次通报则指出“对此事中涉嫌失管失察失职渎职等问题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这种措辞的变化,也让我们看出该事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牵涉到的责任之多。但我们不能因为事情复杂、牵涉太多就忽略事实真相,反而更应该深入全面地调查,不能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也要对公众有一个清楚的交代,而这一切都要回归事实和证据。有句话说得好,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才是让人信服的公平正义。
 
一次拐卖可能毁掉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更是许多人的一生,尽管丰县事件尚未水落石出,但笔者衷心希望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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