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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花”商标案大反转,诉讼权利岂容儿戏?
综合整理自:澎湃新闻
 
案情回顾
近日,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被判侵权并赔偿。


“金银花”商标案大反转,诉讼权利岂容儿戏? 
 
被告企业接受采访称,金银花作为我国传统的中药植物,国人普遍使用,国家药典也有记载,其作为花露水的成分突出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不侵权。

更重要是的是,“金银花”注册商标早在1995年就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档案显示,199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下达了《“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对上述的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予以撤销。


 “金银花”商标案大反转,诉讼权利岂容儿戏?
 
上述裁定书认为,“金银花是一种常见中药材,有清热、消炎作用,使用于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中含有金银花成分而有药用作用。如果此类化妆品中确实包含了金银花,则被申请商标又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据此,‘金银花’作为化妆品商品的商标,已属注册不当。”
 
 
《商标法》(1982年)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金银花”商标案大反转,诉讼权利岂容儿戏? 
 
 
笔者观点
自本案被新闻报道之后,碧丽公司已经对多起“金银花”商标侵权案件撤诉处理。但对于原告的撤诉,许多被告企业并不买账,他们向部分法院寄出了申请书,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理由有二:一是被申请人的商标早在1994年被撤销,其向他人主张侵害商标权没有权利基础,属于恶意诉讼。二是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早已取得1994商评委的撤销裁决书,但未向法院提供,属于故意隐瞒涉案重要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也有公司提出碧丽公司无权干预和禁止“金银花”商标使用,涉嫌通过诉讼牟利。而且碧丽公司如继续将“金银花”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上,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法院如果对违法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保护,这将损害了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由此可见,正义的司法权力不能被滥用,无理的民事权利也不会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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