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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恩负义于法不容,江歌母亲一审胜诉!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忘恩负义于法不容,江歌母亲一审胜诉!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住所门外,江歌被室友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尽管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但风波并未就此平息。


忘恩负义于法不容,江歌母亲一审胜诉! 
 
在江秋莲看来,刘暖曦也是害死爱女的凶手,她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陈世峰的故意杀人行为,但其对江歌死亡存在无可推卸的重大过错,包括阻止江歌报警、先行入室并将合租房门锁闭,导致江歌在户外被杀害,所以在日本刑案终结后又启动了国内诉讼。
 
2020年3月29日,青岛城阳区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受理原告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忘恩负义于法不容,江歌母亲一审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忘恩负义于法不容,江歌母亲一审胜诉! 
 
笔者观点
江歌母亲最终能够胜诉的原因是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是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笔者提醒,在乐于助人、扶危济困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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