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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重演,“人格尊严”何在?
综合整理自:新京报
案情回顾
近日,一段多人被押解“游街示众”的视频在社交平台广为流传。视频中,几人身穿防护服,胸前和后背都挂有大幅照片,被相关人员押解“游街示众”。


“游街示众”重演,“人格尊严”何在? 
 
据了解,视频中的事情发生在广西百色市靖西市。靖西融媒体中心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视频显示,此次游街的几人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走私等违法行为被予以惩戒,而相关惩戒举措涉及在住所张贴惩戒通告,通过媒体多渠道曝光,冻结银行账户、宽带等。
 
然而这并不是靖西市第一次发生这类事件。今年八月,靖西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一则视频,视频中该活动被称为“XX乡‘十个一律’惩戒现场会”,原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今年曾发布《关于实施边境疫情防控“十个一律”惩戒措施的通告》。但从视频中的举措来看,显然早已脱离“依法惩戒”的范畴,而从其传播效果来看,无疑是现实版的“游街示众”。


“游街示众”重演,“人格尊严”何在?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款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第二款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游街示众”重演,“人格尊严”何在?
笔者观点
其实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提到“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此外,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连死刑犯都不能游街示众,举重以明轻,何况对一般仅仅涉嫌轻微犯罪或违法者,就更不能以“公开游街”方式示众了。可见自那时以来,无论犯了什么法,无论是否定罪,都不应该被拉去游街示众,而在21世纪的今天,怎么还会有如此迂腐陈旧的事件发生呢?
 
上文提到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一部《通知》,其中第一条是“一律公开曝光。对违反疫情防控和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生活的公共场所张贴违法人员通告,并通过媒体宣传通报曝光。”这条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明显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相违背,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是与《宪法》第三十八条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相抵触,试问这样一条“特殊规定”是如何通过的?又是如何一次又一次地落实到现实中的?
 
归根结底,是当地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疏忽了,这也反映出平时对《宪法》学习不够彻底。多少人的浴血奋战,才换来今天的太平盛世;多少人的无私奉献,才换来今天的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将这得来不易的果实牢牢守住,绝不能在虚妄中将其丢失,也绝不允许无知者在现今社会重演旧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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