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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失德的老师,一场女孩的噩梦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在学校发生不愉快后,沈阳初二女生小美(化名)被母亲关女士带回了家。不久,关女士便发现小美患上了抑郁症,且多次自杀未遂。为给小美治病,其所就读的沈阳私立实验学校曾先后三次转款30万元到关女士账户,并让关女士写下借条。


一个失德的老师,一场女孩的噩梦 
 
关女士表示,小美是因遭到学校老师纪某男的羞辱才抑郁的,因此学校有责任进行赔偿,“学校给钱的时候说,财务走账需要借条,所以我才按要求写下借条,但这笔钱并不是借款。”

2017年6月,学校却用借条将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当地法院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关女士偿还借款30万元。

今年3月,关女士将学校告上法庭。


一个失德的老师,一场女孩的噩梦
 
今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小美与沈阳私立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且事发时原告作为未成年学生无法直接证明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其提供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诊疗记录可以达到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原告因老师及同学不当言语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精神疾病的后果。此外,法院认为,老师的不当言语是致其(小美)患病的原因之一,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由于涉案老师是在履行教学职务而实施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学校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沈阳私立实验学校赔偿小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学费等共计377291.3元。驳回了关女士要求学校在沈阳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一个失德的老师,一场女孩的噩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个失德的老师,一场女孩的噩梦 
 
笔者观点
上述第一千二百条与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对比可知,这种案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对教育机构实行过错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举证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尽管该学校是一所私立学校,但也一样肩负着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老师的不当言行不仅会对学生影响巨大,同时也彰显了学校的素质与水平。令人失望的是,孩子在花一般的年纪就患上了抑郁症,学校却依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勇于承担自己的错误,还用借条这种幌子将家长告上法庭,好在最终法院给出了公平公正的结果。本案不仅告诉我们学校作为孕育花朵的温室,除了重视孩子的学习教育之外,更应该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绝不能任意妄为。家长也应时刻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如果发现不对赶紧联系学校,一旦发现侵权绝对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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