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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不得使用?数百起诉讼是“维权”还是“为钱”?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聚法
 
案情回顾
近日,来自河南郑州、洛阳、焦作等地市的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们反映,他们卖的肉夹馍因带“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要求赔偿3至5万元不等。如果还想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需缴纳近十万元的费用。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现有210个开庭公告,案由都是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地域涉及内蒙古、河南、吉林等全国多个省份。


“潼关肉夹馍”不得使用?数百起诉讼是“维权”还是“为钱”? 
 
据悉,潼关肉夹馍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改进潼关小吃生产工具,统一产品标准、协调行业间关系、组织市场调研、行业信息交流、小吃技术培训、为小吃店经营户提供成品调料和相关原料;活动区域为潼关县境内。
 
潼关肉夹馍协会是第14369*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肉夹馍,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2月14日经续展至2025年12月13日。


“潼关肉夹馍”不得使用?数百起诉讼是“维权”还是“为钱”? 
 
《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要使用该集体商标需其所生产、销售的肉夹馍必须来自潼关县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特定要求;必须向潼关肉夹馍协会提出使用申请并经许可使用。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员,擅自在集体商标商品项目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潼关肉夹馍”不得使用?数百起诉讼是“维权”还是“为钱”?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潼关肉夹馍协会享有第14369*号集体商标,且处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公证书内容,被告在其店招和肉夹馍包装袋上使用“老潼关肉夹馍”,其标注位置醒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的商品为肉夹馍,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经比对,被诉侵权的“老潼关肉夹馍”标识与第14369*号商标中的文字“潼关肉夹馍”及读音方面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肉夹馍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据此,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4369*号商标注册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笔者观点
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事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记者会上指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由于此事受到广泛关注,潼关县政府已经介入调查。由本案可见,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能死板的一刀切,尤其这种带有地方地理标志意义的商标。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许多地方具有当地的特色美食,此种情况还有“逍遥镇胡辣汤”“新疆哈密瓜”“吐鲁番葡萄”等。因此相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不仅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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