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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同日12时许,李奇贤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5000余名微信好友)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英雄烈士不尊重后,遂删除该内容。为获取流量关注,14时许,李奇贤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小贤Jayson”,上述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谴责不当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并督促公安机关于7月22日对李奇贤立案侦查,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


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同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9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奇贤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李奇贤推翻原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观点
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笔者观点
从网民“@作业本”污辱邱少云烈士名誉案,到网民“辣笔小球”诋毁贬损护国戍边英雄,再到网民“罗某平”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等,不论他们是否主观恶意,他们的行为都伤害到了民族情感,突破了法治底线。而且,近年来我们一直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莫要以为虚拟空间就可以无需负责。反而因为现时网络传播速度快,接受群众多,一旦有恶劣影响,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无论“大V”“小V”,无论以何种方式,侮辱和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精神必定付出应有的代价。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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