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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一般,乱蹭热度要担责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知产北京
 
案情回顾
滴滴打车这个品牌家喻户晓,小桔公司、滴滴公司是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第14229622号“滴滴”注册商标的前后专用权人。


驰名商标不一般,乱蹭热度要担责
 
而一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等培训的公司,不仅在宣传时大量使用“滴滴打球管家”的标识,还将公司更名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滴滴打球公司)。因此,“滴滴”商标所有权人将滴滴打球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 “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2016年3月31日,被告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两公司主张滴滴打球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第14229622号“滴滴”驰名商标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不一般,乱蹭热度要担责 
 
 
法院观点
综合考量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认驰记录等证据,北京知产法院认定该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被告在网站、公众号、员工名片等处突出使用包含“滴滴”或“DiDi”的标识整体构成对 “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知产法院还认定,被告在明知涉案“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北京知产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本身也极可能蕴藏有巨大的商业利益,部分不良企业为借驰名商标商业价值的这股“东风”,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市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以看出,《商标法》既有大量行政授权、确权内容,更有侵权保护的内容,是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一部法律,既体现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而驰名商标在这两方面的需求和功能无疑都超过一般注册商标,故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和谨慎认定,两者实属相辅相成,究其根本,还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巨大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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