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香港的繁荣,不能不提其法治的文明;提到香港的法治文明,不能不提其根植的英美法司法渊源。我们在看香港律政剧时,都对那些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雄辩的大律师印象深刻。对抗制模式下庭审,双方律师(刑事案件中检控双方)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做充分辩论,这里不仅是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更重要的是对案件事实中包涵的情、理进行辩论,以达到足以说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目的。这里就涉及到律师辩论中的情、理、法。幸得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艺术诉讼法及其专著《律师智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一书,在通读该著作后,对汪腾锋律师巧用情、理、法使众多疑难复杂大案实现出奇制胜的效果大为赞叹。笔者也对律师庭审中的情、理、法之辩略有几点心得。
法律是规则,但是法理之中蕴藏着社会关系的真谛
法律是社会规范,其根植来源于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经过长期人类文明的发展,形成规范化、抽象化的规范体系。尤其是民商事法律凝结了大量交易习惯,婚姻家事法律制度中蕴含着深刻的人伦道理。古罗马时代关于正义的自然法思想促成了现代司法中“回避”制度的形成;我国宋代根据不动产交易习惯形成了“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制度(类似于当代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背后蕴含的公示公信法理),这些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教条,而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揭示法条背后的真理,以此解释案件事实和说服法官。
律师是在复盘案件和纠纷,但案件事实必然透露着人情是非
律师的辩护和代理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向法官呈现案情的发展过程,对于居中裁判者能在短时间内掌握案情继而定纷止争,就需要律师对案件清晰的描述。此外,还要依赖对事实的辩驳,推翻对方或控方的证据。的林肯在小阿姆斯特朗被诬告行凶案中,就是利用了天文学知识当庭戳穿了原告证人的谎言。汪腾锋律师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无一不是细说情理的典范,从而达到将公平正义观促成法官内心确信的目的。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似乎走进“死胡同”的案件在汪腾锋律师的手中能够实现“化腐朽为神奇”的效果。
律师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适用法律者最终还是人
法律人都知道,美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就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都是由各界人士组成,他们的职责就是负责对案件进行事实审,而对于法律适用的把关最终交由法官。因为,法官不是社会各领域的通才,而案件的细节又涉及方方面面,因此,把事实的判断交由社会普通民众,更能彰显客观和公正。当前,我国法院也加强了对案件裁判过程中释理说法的重视力度。前不久,最高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6月13日),目的就是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律师应当提升释理说法的能力和水平,用汪腾锋律师艺术诉讼法理论的观点,“……这就需要对情、理、法融会贯通和灵活运用……”,最终使律师的观点得到法律适用者和裁判者的内心认同。